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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

索引号: hbqzfqzfb/2019-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9-05-20 09:16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信息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2019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安汉)市监处字(2019)01-304号

安康市汉滨区青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及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五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安康市汉滨区青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陈辉

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及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及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2、对经营、使用的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贰万(2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5日内

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安汉)市监处字【2019】01-306号

安康市汉滨区宫廷汉方美容美体养生馆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安康市汉滨区宫廷汉方美容美体养生馆

方静

 

 

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共6种65盒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应当监督销毁。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2800.00)元整;3、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捌仟肆佰(8400.00)元整,罚没款总计壹万壹仟贰佰(11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5日内

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安汉)市监处字(2019)01-503号

商标侵权案

汉滨区郑子桥日化百货经营部

郑志勇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罚。

15日内

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