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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

索引号: hbqzfqzfb/2019-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9-05-02 09:11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信息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领导审批

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 05号

 

钱太兵销售无“两章两证”猪肉案

钱太兵

 

当事人于2019年2月2日早上,宰杀了自己喂养的生猪在南门市场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现场不能提供该生猪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有260斤(已经销售7斤),销售价每斤13元,货值3380元。

当事人钱太兵销售无“两章两证”猪肉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生猪产品253斤;

3、罚款1014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

(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06号

当事人刘荣兵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刘荣兵

 

当事人刘荣兵于2004年7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南门市场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经营。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早上从汉滨区兴安菜市场“飞成兔业”王治宏处购进冻猪耳片20斤、冻猪耳尖16斤、冻猪蹄20斤、冻猪舌20斤在南门市场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生猪产品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销售的生猪产品货值1526元。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生猪产品76斤;

3、罚款457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04号

当事人安康市鑫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李现玲

当事人于2017年9月4日从重庆购进“麻辣上位专用火锅底料” 6件,其中20包装的4件,40包装的2件,共计240斤,购货款3420元。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8月25日,标注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截止2018年8月24日 。当事人2017年9月份收到货后就开始经营使用,截止2018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已经经营使用了197斤“麻辣上位专用火锅底料”, 经营场所还存放有28包(43斤)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麻辣上位专用火锅底料”。 由于该公司管理疏忽大意,厨师将超过保质期的“麻辣上位专用火锅底料”经营使用了1斤。经营场所存放的超过保质期的“麻辣上位专用火锅底料”和已经经营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麻辣上位专用火锅底料”共计44斤,货值627元。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麻辣上位专用火锅底料”28包(43斤);

2、罚款2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

 

(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

 

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8)27号

马玲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服务

马玲

 

当事人马玲于2018年6月1日在汉滨区新城办木竹桥村1组开办贝迪乐幼儿园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自我局检查之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马玲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

(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9日

 

5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8)26号

徐恒群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案

徐恒群

 

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国际城小区租用场地筹建幼儿园,2018年9月份正式招生开办幼儿园,名称为:金州郡恒幼儿园。当事人徐恒群在幼儿园内开办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至我局检查之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

(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