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6 16:40

办公地点:大桥南路15号

联系电话13909156225

党委书记、局长:冯文明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12:00,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汉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

2019〕9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汉滨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负责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改革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

(三)负责落实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

整和区内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全区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区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全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严格按照中省市区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区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区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

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杨章波,联系电话:13909156225)

   负责贯彻上级机关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承担机要、机关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人事劳资、依法治区、信访维稳、平安建设、扫黑除恶、档案管理、保密、宣传、安全、党务政务公开、各类创建、公务用车及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协调目标责任的实施、考核,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局机关干部教育和作风建设;承担单位财务、公务接待、办公用品采购、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对局、经办中心发文进行文字和行文格式进行把关;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稽查股 (负责人:张阳,联系电话:13591458227)

    负责贯彻执行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医疗保障政策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参与调解社会保险争议;组织拟定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参保扩面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应用医保智能审核系统,依法查处全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陕西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的信息维护和更新,落实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障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实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审查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组织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审的复核及备案工作;配合上级医保部门开展检查,对反馈的问题进行督办整改;受理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待遇保障股 (负责人:杨晓娟,联系电话:13992558575)

负责定点医药服务协议的拟定;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的备案管理。协议签订后、协议内容调整或信息动态变更后及时备案,解除协议的,及时备案,违约处理的,及时备案;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督促指导全区城乡居民个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宣传、解读医疗保障政策,贯彻落实中、省、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推进全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基金管理股 (负责人:潘艳,联系电话:18991550123)

负责全区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对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管理,通过月分析、季度分析、半年分析、年度分析制度,动态监控,为稽核等提供数据依据;负责制定全区医保基金拨付流程,监督执行情况;监督经办中心按时足额拨付医保基金;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贯彻落实药品、医药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指导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