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起 安康中心城区天然气降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7 10:08

安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康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价发〔2018〕71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商发〔2017〕141号)精神,经市政府2018年8月29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安康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重新核定配气价格,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并轨。

  配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居民0.51元、非居民0.755元,统一核定为每立方米0.42元,实现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并轨。

  (二)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轨。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居民用气每立方米2.50元、非居民用气2.48元,统一降低为每立方米2.15元,实现居民基本用气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轨。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按照1:1.2:1.5确定,将现行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50元降低为2.15元,二档气价每立方米3.00元降低为2.58元,三档气价每立方米3.75元降低为3.23元。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销售价格执行并轨后价格;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致使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高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幅度超过每立方米0.02元时,其销售价格在居民生活一档气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

  二、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1.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组成。上游基准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适时进行浮动,中游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校核调整,城市配气价格由安康市人民政府确定。

  2.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实行联动。当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发生上浮或下浮变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予以提高或降低。

  终端销售价格=基准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

  3.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实行联动。当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发生校核变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予以提高或降低。

  终端销售价格=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校核价格+城市配气价格

  4.多气源供气时,按照“保民压非”的原则,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实行联动,确定实行联动,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且不超过加权平均水平酌情确定。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

  5.根据天然气上中游价格变化情况及安康中心城区的实际,按照“保民压非”的原则,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

  6.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7.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安康中心城区天然气配气价格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

  三、相关要求

  1.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户燃气表到期更换、居民用户天然气设施产权公共部分的维护,均不得向用户收费。

  2.此次天然气价格改革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的价格改革政策,做好天然气价格公示工作和价格改革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保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平稳实行。

  3.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加大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供气安全保障体系,为燃气用户提供全方位、人性化的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4.对不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2018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