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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8-07-16 10:21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18〕127号 修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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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汉规[2018]005-区政办005

 

 

 

汉政办发〔2018〕12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互助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助推作用,经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将《汉滨区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汉滨区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陕扶办发(2009)3号)《陕西省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汉滨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村级扶贫互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互助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封闭运行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互助协会资金服务对象为本会会员,以贫困户为主体开展生产性项目借款服务。不得办理任何存款和负债业务,不得向外村村民和组织办理借款及其他业务,不得以协会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

第六条 监督和审计。协会财务管理为协会会长负责制,接受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主动接受协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委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审计核算。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任务分工

 

第七条 互助协会财务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其财务开支由会长一支笔审批,日常财务管理由会计具体负责。

第八条 会计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协会的资金运行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协会会员、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负责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业务的审查与复核,计算互助协会应收回的借出互助资金和占用费;负责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互助资金放款、回收的详细情况;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协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出纳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与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合法、合规的财务手续及时办理现金和银行收支业务;负责使用银行票据,办理其领用和注销手续。对所开票据按时登账;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定期与会计对账,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负责互助协会借出资金的催收,回收资金及时入账,做到上账清楚、下账不错,严禁公款私用。

村级互助协会出纳原则上由村文书助理(大学生村干部)担任,按程序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财务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不合法、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收支应拒绝办理。

第十条 业务指导员由区农商银行在村级互助协会所辖地的农商分行确定一名业务专干担任。负责培训和指导贫困村互助资金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基本常识。按照贫困村互助资金财务管理规范,指导和培训资金管理人员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要求,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指导协会明确财务人员与职责分工,规范互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授权批准程序和章程规定管理互助资金,严禁挪用、挤占资金。指导互助资金协会会计核算、记账方法、会计报表以及完善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员由本村第一书记和镇驻村工作组长担任。负责监督互助协会执行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对互助资金进行专门检查和检测,配合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审计。监督互助协会的换届和退出事宜。监督协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接受互助协会成员投诉,与协会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互助资金管理站。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扶贫互助协会资金的监管责任主体,镇办设立的互助资金管理站做为镇级互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互助资金运行的检查、监测、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对互助协会开展现场监测和向区互助资金管理中心提交监测报告;受理辖区内涉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等方面的投诉并开展调查处理;配合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审计;负责实施互助协会的换届和退出。

互助资金管理站确定的镇财审所业务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互助协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财务账务的指导或代管,资金风险的防控和预警监测;指导扶贫互助协会做好互助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检查,按月收集协会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按时上报辖区内互助资金运转情况。

互助资金管理站确定的镇扶贫办业务人员主要负责协会运转的业务指导、检查培训、督查督办、绩效考核、综合协调等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会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提高会员入会率,不断修订完善协会章程,指导协会开展选举和换届工作,督促协会管理人员各司其职,规范借还款程序、档案管理,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对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要求上报协会运转情况。

第十三条 汉滨区脱贫办(扶贫开发局)主要结合脱贫摘帽时间、任务安排,统筹推进扶贫互助资金运行,做好扶贫互助协会发展、会员会费筹集、财政注资、贷款发放、资金指标等年度任务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财政、民政、编办、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动扶贫互助资金健康运行。区扶贫开发局互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区扶贫互助资金的业务指导、运行监管、检查培训、督察督办、绩效考核、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汉滨区财政局负责督促镇办财政审计所对扶贫互助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指导扶贫互助协会做好互助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扶贫互助资金规范运行。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工作,配合区脱贫办(扶贫开发局)对贫困村互助资金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互助资金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确保互助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汉滨区审计局负责指导镇办财政审计所对扶贫互助资金进行监管,结合村级财务审计全覆盖和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要求,每年将贫困村互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内容,安排镇办财政审计所成立专门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把好审计质量关。

第十六条 安康农商银行负责对协会账户进行维护和监管,一旦发现异常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处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各种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原则上互助协会行政公章由会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银行预留个人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和支付款项的全部印鉴和密码器严禁同一人保管。结算票据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计工作移交。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要有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会长、监督员监交并签字。

第十九条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入会缴纳互助金收据、互助金专用借据、回收凭证由区脱贫办统一印制,协会登记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办事。

 

第三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互助协会资产的形成处置。协会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组成。货币资产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会员缴纳的互助资金、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互助资金收益未分配的资金(利息、公益金、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实物资产包括协会购买的各种办公设备、社会团体捐赠的实物等固定资产;协会在项目实施期间及结束后,既无权对外举债或对外投资,也无权对互助协会资产进行处置。对于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按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作到购买有签字、使用有登记、流动有程序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现金的提取和存入。日常现金的提取根据日常管理需求,经协会法人同意才能进行。发放借款不得使用现金,由会计和出纳按程序在银行办理借款转账手续。对每次回收的现金须在当天或次日存入到互助金专用账户中,不得用于直接支付互助协会自身的支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准收款不入账;提取现金额度较大时,须派人随同,以保证资金安全;协会的现金由出纳妥善保管,库存现金不应超过1000元;超过使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会长审批后支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二)现金使用范围。现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1000元以下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协会因管理必需的办公经费开支、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现金开支总额年累计不得超过互助金占用费收入的60%。

(三)出纳办理现金支出业务时,要仔细核对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审批手续,无误后办理现金支付;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即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四)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积压私借库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互助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互助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各互助协会开户账户须报镇级互助资金管理站和区扶贫开发局备案,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严禁出借转让账户,更不得将账户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事项或将户头作抵押担保。会长、业务指导员、监督员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各级扶贫、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借还款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为了加强借出互助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要求发放借款,把好借款条件关,借款限额关,杜绝人情借款和以借谋私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互助联保协议和借款借据规定,按照借款发放和回收基本程序进行,严格管理。其基本程序是:

1.借款程序。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采用互助联保小组联保的,要组建互助联保小组,签订《互助协会小组借款联保协议》;申请人在《借款申请审批表》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并书面承诺“按期还款,愿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后,并经联保小组组长同意后交协会审批;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审查同意后(要有会议记录),会长签字批准借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开据《扶贫互助资金专用借款票据》并放款。

协会按月汇总发放情况,填制《借款花名册》、《会员借款和还款基本信息》;按月对协会借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2.还款程序。协会按期回收借款和占用费,开据还款凭证;每月初会计要将下月到期的借款统计并报会长,由会长布置催收任务,确保发放的借款安全如期收回。借款回收情况应按月汇总、及时公示,并将还款情况纳入村级新民风建设“红黑榜”管理,与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挂钩。

逾期仍未收回的要停止审批该小组的借款申请,调查逾期原因,制定收款计划,落实收款责任和借款联保小组成员催款、还款义务。要多途径采取措施催收,严禁借款长时间逾期。同时要及时将借款逾期情况报告互助协会和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镇(办)收到报告后,要及时派人实地了解情况,督促、指导互助协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逾期问题。对不能偿还的借款,启动联保程序,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保留法律起诉权利。

借还款管理要以借款会员为单位建立借还款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 会费收入管理。经农户申请,协会确认和同意后,出纳根据审签齐全的入会或退会申请,收取或退回农户缴纳的入会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会费收入要以会员为单位建立会费收入明细账。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互助资金本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原则如下:

(一)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运行成本按占用费收入的60%提取。

(二)公益金。按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用于贫困户或村内公益事业。

(三)公积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20%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转入本金。

(四)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用作坏账冲减准备。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运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资格。

入会的会员享有申请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会员属本村村民,每户只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协会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应遵守互助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互助金。

(一)互助金是村民加入互助协会,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必须缴纳的最低互助金金额。会员缴纳互助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缴纳互助金。会员缴纳互助金的份额大小,由各协会根据各村经济实力确定,一般每份设为500至1000元,在同一个村不得出现两种份额,每户一份。建档立卡贫困户入会可免交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少交互助金,具体标准由协会章程确定,并享有与其他入会会员同等权利。

(二)满足下列条件,会员以可办理退会:

1)会员提出退会申请;

2)在本会没有借款及应还的占用费;

3)要求退会的会员应提前1个月向协会提出,按程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终止会员资格。

拟退会会员,在会员资格终止前与互助协会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协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员资格终止的,互助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会员的互助金。建档立卡贫困户减免和在财政互助资金中列支赠、配的互助金仅作为入会资格,不能列为自有资金转让和退还。

第二十八条  互助资金的运行。

(一)互助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可整借零还,按期收回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后,继续安排再借计划,要严格按照互助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三)每个借款周期借款户比例控制在会员总数的60%以内,发挥未借款户的监督作用,同时保持资金循环借用的有效运转,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四)互助资金管理运行中可收取借款资金占用费,供正常管理运行开支,借款占用费率不得高于当地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原则上,以借款占用费月率5‰,年率6%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确定,写入协会章程。实际操作按协会确定的章程规定标准执行。

(五)互助资金每户借款限额,由各协会根据协会资金总额及运转情况,通过会员大会修改协会章程方式,确定每笔借款的最高限额。原则上,协会成立一年内,单笔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在互助资金正常运转两年后,满足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通过程序修改章程确定单笔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互助资金正常运转三年以上,资金总规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协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当地发展和资金运转需求,可通过程序修改章程确定单笔借款金额最高不突破30000元。原则上要使大多数贫困农户循环得到借款,分期使用。互助资金借款总额一般控制在每期末(季度、年度)资金总额的80%左右,最低不少于60%,最高不超出90%,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资金风险。严禁利用互助资金借款私下转借和高利放贷。

(六)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生产增收项目。互助资金与村、组和村户的其它债权债务无关,不得互抵。

(七)互助资金借还款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借还款管理”规定执行。

(八)实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户)互助资金借款占用费贴息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借款利率低于月息5‰的,按实际产生的占用费金额全额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借款利率月息高于5‰的,按月息5‰标准进行借款占用费贴息。贴息对象必须是按期归还互助金和占用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五章  风险管控与成效监测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和管理。

(一)互助协会的借款以信用担保借款为主。为确保发挥互助资金的扶贫性和安全性,借款总额应控制在互助资金总额的60%至90%之间。

(二)互助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风险控制方法:

1.组建联保小组。互助协会会员按自愿原则,由3-5名会员组建联保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

2.鼓励各协会以放的出、有效益、收得回为目的,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创新借款担保方式,如:运转正常的经营主体担保、具备担保资格条件的个人自愿担保、产权抵押担保、公职人员担保等担保方式。

3.借款额度由小而大,按照小额、短期、分期还款方式;

4.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借款;

5.提高逾期借款占用费率;

6.联保小组同时使用借款的成员不能超过2/3;

7.保留法律起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

(一)每年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坏账的核销,不能用于发放借款。

(三)坏账的认定和核销,须提交互助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镇(办)政府初审同意后,由镇(办)政府向区扶贫开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扶贫开发局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动态管理和监测。

(一)区脱贫办(扶贫开发局)、财政局要对每个协会互助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持续、动态的监测管理。按照省、市的要求,贫困村互助协会和各级扶贫办、财政部门统一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协会在每季度月初2日前将上季度协会资金运行情况,以电子版报表形式报所在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作为镇级业务主管部门,将辖区内所有协会互助资金运转情况按要求汇总后,在每季度月初5日前上报区扶贫办互助资金协会管理中心。

1.协会正式成立2个月内要正常开展收、放款业务,成立1年以上的协会,放款率要达到60%以上(互助资金使用率=借款总额÷互助资金总额×100%),逾期率控制在2%之内(资金逾期率%=逾期借款额÷发放借款总额×100%)。

2.互助资金的放款率和逾期率不正常的,镇办要禁止其发放借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二)协会换届。协会每两年换届一次。因协会资金管理不善、运转不正常的协会,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需要换届的,经互助资金管理站或10名以上会员提议时,也可随时增选或替换协会管理机构人员。同时选举监事会,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检测员3人组成。

协会换届的基本程序:

1.由互助资金管理站和村两委组成换届工作组,对新一届互助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提名;

2.召开会员大会对换届事宜进行决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决议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人员;

3.由村委会将换届结果报镇级互助资金管理站,镇办将换届结果报送区互助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4.由镇级互助资金管理站组织协会到区民政局办理协会法人变更手续并同时办理协会资产和业务移交工作。

(三)协会退出。协会出现以下运转不正常情况,经整改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1.协会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2.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情形严重的;

3.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50%;

4.互助资金不良借款率超过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5.互助资金净值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75%;

协会退出的基本程序:

1.互助协会退出可由村委会、互助协会或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或区互助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由协会向村、镇申请,镇级审核并组织对协会债权债务清算;

3.由镇办将协会退出情况报区扶贫开发局审查批准后逐级上报备案;

4.备案完成后,协会法人到区扶贫局、区民政局办理协会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理后协会终止。

(四)债权债务清算。根据章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做好财务决算。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经坏账认定核销后,从互助资金收益结余部分、本金中减扣,报主管部门审批;因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债权债务按以下顺序清算:

1.优先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2.其次退回的财政扶贫资金,上交区财政扶贫专户;

3.最后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4.镇财政审计所出具协会财务审计报告。

(五)实行互助资金分类管理。对互助协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协会的管理情况、资金运转情况、群众认可情况将互助协会按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进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

1.实行考核机制:将互助协会排名等次纳入镇(办)对村(社区)的年终综合考核。将协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纳入村级干部考核。将镇办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综合情况纳入区对镇脱贫攻坚年度考核。

2.实行奖励机制:对排名良好等次的互助协会和各级优秀监管人员进行年度评优和一定资金奖励。

3.实行惩戒机制:对排名较差等次的互助协会,除镇对村考核扣分外,协会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领域评为优秀或先进。因互助协会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或者监管单位工作失职、失察,造成互助资金管理混乱、闲置、流失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责。互助协会违反监事规定和其他审慎性要求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对协会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抄送: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