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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8-07-09 08:53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18〕17号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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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汉政字〔2018〕1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需要,拟征收新城办事处双堤社区部分居民及企事业单位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制定《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示之日起至2018年 2月  23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48号(兴安公园对面建设银行院内),联系人:王焕平,联系电话:0915-3339905  。

 

附件: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 1 月 24 日

 

 

 

 

 

 

 

 

 

附件

 

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1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建设秦巴明珠、打造品质之城”为目标,按照“湖城一体、疏解江南、重心北移”战略思路, 坚持项目建设与群众生产生活发展两手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稳步实施。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征收、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分段实施、模拟征收、合理补偿、货币安置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及数量

兴安三期改造范围南起兴安中路十字,北至水西门,东西至金州路两侧规划改造红线(具体范围以规划图为准),征收居民房屋454户(栋),行政事业及非公企业单位18个,征收房屋总面积约11.8万平方米。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为兴安片区(三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人。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被征收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即一证一户。

(三)区政府成立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具体组织区征收办、老城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开展棚改工作。

五、征收工作步骤

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自2018年启动,2020年全面完成。按照项目建设时限要求,征收安置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确定征收实施范围,完成调查摸底数据核实,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涉及有关政策调研,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入户征收工作动员会,启动规划安置用地初步选址,办理土地预审、项目建设立项及规划设计等工作。

第二阶段:征收补偿阶段(2018年10月底前)。由区政府按程序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完成评估机构选定,组织对居民、单位职工房屋及行政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征收工作。优先完成规划建设安置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报请规划部门通过对安置社区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完成工程招投标并启动工程建设。

第三阶段:过渡安置阶段(2021年10月底前)。做好被征收户过渡管理工作,完成安置社区及安置房建设、分配、权属证件办理等工作。

六、房屋征收工作方式

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采取模拟征收方式。即由房屋征收主体先行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确定的模拟征收工作期限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率达70%后,则由征收部门向汉滨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兑付补偿款。

汉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动转为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不再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安康中心城市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并给予优惠政策。

(一)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属楼,住宅楼居民房屋及国有土地上私人住宅采取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化安置方式。采取评估后货币现金补偿和异地自主购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选择货币现金补偿方式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

(2)选择自主购房安置方式的,先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款后自主选择购买政府统一提供的城区保障性住房,或进入中心城市棚改服务中心选购住房进行安置。选择购买政府统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其价格按政府公布的价格进行结算;选择在中心城市棚改服务中心购房安置的,经政府审查取得预售许可且进入棚改服务中心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准现房或现房,供被征收人自由选购。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

2.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严格按《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3〕15号)有关产权调换规定执行。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得同时要求按照货币化政策进行安置,不得享受货币化安置的有关补贴政策。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产权调换,互不计公摊。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由测绘机构现场实测为准;安置房证载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在内,公摊部分费用及所需缴纳税费、维修基金由征收人承担。

    (3)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屋重置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屋综合造价补差;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照调换房市场价补交差款。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面积的,由征收人按调换房市场价向被征收人补差。

(二)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企业单位房屋等建构筑物按评估方式实行货币现金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征收居民经营性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经营性房屋的认定办法由区棚改项目指挥部结合有关政策另行制定。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质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

2.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被征收人不享受货币化安置购房补贴有关政策。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等价值置换办法给予产权调换。即由房屋评估机构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相应价值,待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后,再由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产权调换后的经营性房屋,采取集中经营安置方式,产权到户但不分配到户。

(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按照兴安片区三期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规划,新建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兴安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具体选房办法由征收人另行制定,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实行先签先选。

(五)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

1.临时过渡费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以10元取整);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为3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3年过渡费,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逾期过渡费按原过渡费标准2倍发放;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由征收人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1年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2.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计发。

(2)生产、经营性用房搬迁补助费。依据被征收房屋生产、经营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30元/m2标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含生产性设备拆装、运输费等)。

(3)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25元/m2标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3. 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房屋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因为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价值评估,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

八、奖励政策

由区棚改项目指挥部结合项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的征收奖励细则。

九、相关规定

1.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唯一权益所有人。

2.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其他构筑物等,按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权属确认。涉及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面积、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权属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为准,或以政府发放的住宅产权卡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住宅产权卡的居民住宅成套房由测绘机构实测公示,确定其被征收房屋面积。

4.对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前,实施单位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办理补偿资金提存手续。

5.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被征收人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以及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项目实施模拟征收后,被征收人继续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房屋或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偿。

7.对在原单位家属楼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配建的功能性附属设施(储藏室),或经单位同意自建形成的附属设施给予使用人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8.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按3000元/户予以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9.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

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

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执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征收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汉滨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拆除

征收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区棚改项目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十一、在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由区棚改项目指挥部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片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