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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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8-01-01 16:36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17〕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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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行政复议制度规定汉滨区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规定汉滨区行政应诉制度规定汉滨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规定的通知

汉政办2017〕27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行政复议制度规定汉滨区行政

复议听证制度规定汉滨区行政应诉制度规定

汉滨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执法单位:

现将《汉滨区行政复议制度规定》《汉滨区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规定》《汉滨区行政应诉制度规定》汉滨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31

   

汉滨区行政复议制度规定

一、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区政府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办案必备的场所、交通、调查取证工具及其他必需的办公条件。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送达文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且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五、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以申请人所处地、人数和案件复杂程度合理确定补正期限。补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法定审理期限。

六、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信访程序处理后,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七、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后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八、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复议机构可以征询相关领域专家的建议,作为处理案件的参考依据之一。

九、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

1.撤回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不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不超越或者放弃法定职责;

4.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发现有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的,行政复议机关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十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阻扰、变相阻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3.不按期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4.不按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

5.不按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

十四、行政机关无正当理不及时参加复议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报批评,并相应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干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汉滨区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规定的;

2.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的;

4.申请人提供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

5.案情复杂、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五、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六、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七、经听证的复议案件,听证人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关的政府工作例会决定。

八、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担任主持人和记录人。

九、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但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所确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十、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2.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3.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4.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5.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6.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7.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十一、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人、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十二、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参加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十三、听证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前一日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决定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另行安排听证人员。

十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

十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条件: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十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5.对听证笔录进行补充和修正;

6.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2.遵守听证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问题;

4.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发言、不提问;

5.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6.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7.代理人受委托出席听证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八、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等;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3.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十九、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由本机关指定相关公务人员担任。听证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并说明理由。

二十、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听证:

1.申请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

2.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3.作为公民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二十二、听证会公开举行的,应当允许群众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

1.未成年人;

2.精神病患者;

3.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

4.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

二十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统一指挥,维护听证秩序;

2.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论,或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会场中禁止旁听人员进入的区域;

4.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意见的,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其他人员不得当庭提出,可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

5.保持会场纪律,不得在会场接打电话,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二十四、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1.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2.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3.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4.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5.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6.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7.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8.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9.当事人最后陈述;

10.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1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二十五、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向其说明作假证、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听证会的审理过程。

二十六、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议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

3.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4.案由;

5.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6.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7.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8.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二十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二十八、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二十九、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

汉滨区行政应诉制度规定

一、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区政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办案必备的场所、交通、调查取证工具及其他必需的办公条件。

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应诉职责,确定应诉和出庭人员。

五、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下列分工参加应诉活动:

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共同负责应诉工作;

2.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的承办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应诉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协调指导出庭应诉。

六、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七、不服上级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承办行政行为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和书面答辩意见。

八、负责承办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机构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经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九、承办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在准备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十、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十一、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机制,实现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良性互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和负责人旁听行政审判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十二、诉讼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

3.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

4.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

5.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或者上级、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十三、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内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述职时,应当包含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情况。

十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报批评,并相应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汉滨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规定

一、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办理行政许可的机构名称;

3.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社会主体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核、检测等事项的要求;

5.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6.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四、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公开:

1.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执法人员信息;

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种类、罚款数额;

4.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7.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六、对需要公开的事项,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1.发布公告、通告;

2.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3.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4.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设立公示栏;

5.区政府网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示;

6.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七、一般公示的内容由业务局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

八、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体公示。

九、对公示的事项,执法和有关科室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十、因法定事项变更或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时变更公示内容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