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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8-06-21 16:04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18〕117号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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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汉规2018002-区政办002

 

 

 

汉政办发〔2018〕11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        

汉滨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并按照《汉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汉发〔2017〕1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供职于我区党政机关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在编在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区司法局及区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提高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在职公务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保密制度;

(二)接受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执业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自觉参加各项教育培训;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五)除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外,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行政系统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第九条 汉滨区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分管法制工作的同志兼任主任。

公职律师办公室是公职律师的执业机构,负责全区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做好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执业监管。

第十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公职律师工作;

(三)安排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根据我区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申请,指派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协助做好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表彰建议;对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相应惩戒;

(七)其他应由公职律师办公室处理的事务。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可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汉滨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本人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为本单位在职公务人员;

2.单位遴选、审核其担任公职律师基本情况。

(七)本人在安康市外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当提交调取资格档案申请;本人原为省外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交调取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申请。

(八)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经区政府会议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将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颁证。证书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遗失、信息变动需要更换或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

损坏的原证书应当在领取新证书时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更新。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六条 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按照公职律师办公室安排为全区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各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论证;

(三)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涉法事务;

(四)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等工作;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六)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指派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可以提请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

第十九条 根据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需要,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区政府例会、政府常务会以及其他政务会议。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由公职律师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执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

(二)公职律师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

(四)其他应列入执业档案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实施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等情形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缓年度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建议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

对本人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确需变更建议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重新作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考核确定后,由公职律师办公室统一报送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审核确认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告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执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应当将公职律师工作作为推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涉法事务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定期邀请资深律师为公职律师传授应诉技巧,组织公职律师旁听诉讼案件的庭审,组建模拟法庭、辩论赛等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公职律师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给予激励。

第三十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八章  执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并在调查后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至2023年6月19日自行废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