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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8-02-26 11:35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18〕33号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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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汉政字〔2018〕3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许愿灯)是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制作材料属易燃物,一旦燃放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和安全事故。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庆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集镇和林区周边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库存的“孔明灯”,由生产经营者根据本通告精神妥善处置。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违反规定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城管部门要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予以清理整治。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公安、林业、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予以劝阻和举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林业、城管、安监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镇办要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