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关于“1.11”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3 13:57
       2018年1月11日22时30分许,史某(男,43岁,家住汉滨区兴科明珠小区)驾驶陕G00D09号牌私人小汽车由安旬路口经黄沟路驶往兴科明珠小区,行至黄沟路城投沁园小区以东50米处,与相对方向潘某兴(男,54岁,家住汉滨区建民办黄沟村)驾驶的陕GMH789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潘某兴右腿开放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史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同时拨打120对伤者进行救治。
       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汉滨分局交警大队江北中队事故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随即开展现场勘查、伤者救治、酒精检测等工作。1月12日,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提级办理,对事故当事人史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件依法受理,抽调警力进一步开展现场走访、视频调取和血液送检等工作。1月22日,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取得血液检测结果。据检测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潘某兴血液酒精含量为22.7mg/100ml,史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2.49mg/100ml,史某属醉酒驾驶。当日,根据血液检测结果和其它综合证据,汉滨分局对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刑事立案。1月23日,汉滨分局依法对史某刑事拘留。
       目前,伤者潘某兴仍在医院治疗,事故责任认定和案件办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