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

索引号: hbqzfqzfb/2017-0538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6-11-06 10:02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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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汉区住保办字[2016]24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安康中心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中心城区各镇办:

现将《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安保房[2016]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年6月28日

 

 

 

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纠风办《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2]47号)、《安康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文件精神,制定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汉滨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第四条  明确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最家庭、低收入家庭(含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

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确定。

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以后随着低保线的增加进行动态调整。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确定。

第五条 保障对象条件

(一)中心城市汉滨区各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中心城市汉滨区各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3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市区各企事业行政单位新就业职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住房困难人员。

(四)市区各企业单位外来务工的在单位连续务工满二年的住房困难人员。

 第六条  保障对象提供资料

(一)城镇居民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城镇居民低保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4、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人事或民政部门就业分配通知书或单位聘用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签订的劳动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家庭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八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在居住所在地的社区递交申请。

1、社区应及时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2、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资料报区保障部门初审。同时在申请人居住地将认定结果公示1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3、汉滨区保障部门对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后的保障对象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居住地公示10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

(二)外来在安康中心城市务工人员及单位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在辖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

1、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资料报区保障部门初审。同时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将认定结果公示1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3、汉滨区保障部门对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的保障对象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工作单位公示10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及时对汉滨区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列入保障计划,对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租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原则上优先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较多时,可以采取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配顺序。

第十二条   对按程序审核确定的申请人,根据公租住房的房源,通过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配租的,由区保障部门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保障对象持配租确认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合同管理,租补分离,分层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向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继续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

根据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实施分档补贴,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基准租金。对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档补贴;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照人均住房18平方米以下实行租赁补贴,有住房的,扣除其现有面积后,对不足部分计算补贴。

第十四条对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保障对象愿购买租房,可以购买,购买方式分为全产权共有产权。具体购买程序按照《安康中心城市公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安住保发[2014]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退出管理制度。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档次,不符合最低收入保障条件取消最低社会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调整到低收入保障补贴档次,收入水平超出低收入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腾退住房确因特殊条件无法腾退租赁住房的,按基准租金标准收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安保房(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