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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hbqzfqzfb-qzfwj--2015-0104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5-04-11 09:18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15〕30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的通告

 安汉规〔2015〕003-区政府001

 

 

 

 

 

 

 

汉政字〔2015〕30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安康中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暨2014年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4〕90号)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划定范围

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40平方公里内,即:东起关庙汉江大桥、环城干道东段、黄洋河大桥;西至傅家河东岸;南起G316(傅家河桥东至改线路环岛)、安康大道、环城干道江南段;北至高新区创新三路、科技路、大桥北路、襄渝铁路。

二、限煤区划定范围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除禁煤区以外的所有区域,即:东起石梯镇九条沟、关家镇八庙湾一线;西至西康高速公路跨月河南岸为界;南起吉河镇、县河镇、香溪洞风景区南缘;北至高新区汪台、江北办李家嘴、关庙镇庙山一线。

三、禁煤区管理

(一)禁止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使用煤(石)炭和重油。

(二)禁止销售煤炭和建设存放煤炭场所。

(三)禁止新、改、扩建燃煤锅炉和经营性炉窑、大灶等。

(四)2015年,拆除禁煤区内现有经营性燃煤炉窑、大灶和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6年,拆除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拆除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限煤区管理

(一)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三)禁止新、改、扩建使用煤炭、重油、油渣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

(四)2015年,拆除每小时1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6年,拆除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和粘土砖厂;2017年,拆除中心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禁煤区和限煤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制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对在禁煤限煤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部门和单位,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1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1日印发

 

 

 

附:规范性文件执行征求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