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文件

索引号: HB-QZFB-ZFBWJ--2015-0067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5-07-07 10:28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15〕73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安排意见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安排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印发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农业发〔201557号)和《安康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减办发〔20151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2015年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各镇办、各有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贯彻中、省、市、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支农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整顿和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市、区检查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镇办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监管措施不到位;二是少数镇办“三乱”问题依然存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仍不容乐观;三是部分镇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申报、审批程序仍不规范。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立足于加强源头预防和建立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手段,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益性农业服务领域农民负担问题的监管,防止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监管,严肃查处代扣代缴其他费用、配售商品、以领取补贴为条件要求缴纳其他费用等行为;三是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漫延;四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组织向农户摊派和收取费用;五是健全涉农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实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负担审核制度,不得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之外要求农民出资出劳。

三、进一步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任务

()继续做好涉农收费和价格的专项治理。区减轻办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今年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强制购买教辅资料、保险、按学期收取伙食费等问题;计划生育领域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不规范,或以各种名义收取计生调查费、押金以及强制服务、办证搭车收费等问题;农民建房收取除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以外其他费用的问题;农机购置补贴发放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等问题;殡葬服务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强制服务收费等问题;农民用水用电收费中摊派或搭车收费,以及其他加重农民用水用电负担的。

()抓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象、限额、议事程序、所筹资金和劳务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和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二是严格执行我省一事一议筹资年人均不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元的规定健全和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强化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和专项检查,防止平调、挪用、截留一事一议资金或虚列项目套取奖补资金,纠正强行以资代劳和强行以自愿名义捐资等违规行为。各镇办要选择2-3个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较多的村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计2014年建设的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劳务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促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规范化建设,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深入治理村级组织负担。针对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的新情况,要加强对村级组织乱收费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整顿以建设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达标升级、要求赞助、报刊订阅、教育培训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行为。一是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人员费用等转由村级组织承担。治理重点是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超限额;一些部门和中介组织如协会、慈善总会等以会费、捐款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有关部门以培训名义向村级组织收取费用。二是严禁有关部门以村级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等名义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出工搞达标升级活动。三是治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代扣费用的行为。四是严禁村级组织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

()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落实到村,按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坚决禁止截留挪用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行为。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及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和低保户收取其他款项的行为,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涉农负担违规违纪行为。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诉求,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办理,做到“访必查、查必果、错必纠”,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采取全面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多种方式组织2次农民负担检查工作,针对突出问题、重点区域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各种违反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执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关系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农村发展稳定大局,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高压态势,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把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加大对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服务能力,增强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推进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30

 

 附PDF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