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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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2-12-27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土地征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安市土征告字(2008)09号

因南环西路二期工程建设拆迁老城办敬老院需异地安置,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安国土资办发[2008]15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市建设局规划选址意见,拟在新城办陈家沟村二组征收集体土地约5亩,作为重建老城办敬老院用地。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新城办陈家沟村二组,面积约5亩。具体征地面积和四址界畔以现场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市政府安政函(2006)1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菜地2.5万元/亩,水田2万元/亩,旱平地1.6万元/亩,旱坡地1.4万元/亩,园地0.96万元/亩,林地0.86万元/亩,其它土地0.69万元/亩,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是政府安政函(2006)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青苗补偿费450元/亩,迁移坟墓200元/座,果树幼树3元/株,初挂果树10元/株,挂果5年以上果树20元/株,直径在6厘米以下的用材树木3元/株,直径6厘米以上的树木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3、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300元/m2,砖木结构200元/m2,土木结构150元/m2,建成房基50元/m2,围墙10元/延米,猪圈、厕所300元/个。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
    四、组织实施
    本次征收土地工作由汉滨区新城办事处组织动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调查登记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办、村、组干部应积极配合,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兑付工作。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村、组及村民对征地工作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