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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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2-12-27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土地征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06中心征地预公告1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征 地 预 公 告

安市土征告字(2006)11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江北新区开发建设战略决策和江北新区建设规划及对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安排部署,拟征收建民镇长春、上游、新强、罗家梁、花园沟村部分集体土地作为花园大道、汉滨区行政中心等工程建设及配套设施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东至罗家梁村、上游村东沟;西至安康大道、新强村村道以东;北与世纪大道(安恒二级公路2.7公里段)相接;南与安康大道相连(董家沟隧道、瓜地沟处)。征地面积和四址界线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安中城发(2001)09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即:水田2万元/亩,旱平地1.6万元/亩,旱坡地1.4万元/亩,园地0.96万元/亩,林地0.86万元/亩,其它土地0.69万元/亩,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安中城发(200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青苗补偿费450元/亩,迁移坟墓200元/座,果树幼树3元/株,初挂果树10元/株,挂果5年以上果树20元/株,成材树直径在6厘米以下的3元/株,直径6厘米以上的树木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3、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300元/m2,砖木结构200元/m2,土木结构150元/m2,建成房基50元/m2,围墙10元/延米,猪圈、厕所300元/个。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征地的组织实施
    本次征收土地工作由建民镇组织实施动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调查登记工作由市统征中心组织实施。镇、村、组干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被征地的村、组及村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征地工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