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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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2-12-27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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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未知

汉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汉办字(201073

 

中共安康市汉滨区委办公室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汉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良记录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汉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康市汉滨区委办公室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621

 

抄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市考核办。

抄送:区委各常委,区政府党组各成员。档(二)。

中共安康市汉滨区委办公室         2010621日印发

                                      共印35

汉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不断提高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核机制,根据《汉滨区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明确实行不良记录考核和未列入综合考核体系的工作均可申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良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采取倒扣分的方式实施考核。实施不良记录,应当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对确需进行不良记录考核的某一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送区考核办备案,并按此进行不良记录考核。

第四条  不良记录适用于《汉滨区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的被考核的46个乡镇办事处和73个区直部门(含中省市驻汉滨区单位)。覆盖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不良记录随工作责任同时覆盖。

第五条   各部门在制定不良记录实施细则,实施不良

记录考核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扣分标准:

1、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未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属于“一票否决”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属于“一票否决”的主管部门应给予该单位不良记录,扣除分值为0.5分;

2、被考核单位未能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不良记录,扣除分值为0.3分;

3、被考核单位未能落实工作责任,工作出现明显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予以不良记录,扣除分值为0.2分;

4、被考核单位未能落实工作责任,工作出现一般失误的,应当予以不良记录,扣除分值为0.1分。

第六条  不良记录的认定方式:

(一)直接认定:区级领导,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察室,区考核办在平时工作督查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或符合《汉滨区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认定。

(二)指派认定:区级领导针对个别问题指派专门机构调查核实,对存在重大问题,应予以不良记录的,经指派领导审签,予以初步认定。

(三)申报认定:各部门对某项工作记不良记录的,经该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审签,可以申报认定。某项工作中,部门给乡镇记不良记录的,若乡镇认为该工作主管部门也有责任,乡镇也可以给部门申报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不良记录审定程序:

(一)需要申报不良记录的单位向区考核领导小组提交直接认定、指派认定、申报认定的书面报告。报告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不良行为事实、认定不良行为的依据及建议扣分分值等情况。

(二)区考核办对收到的申报单位报告进行汇总,对各单位申报的不良记录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提交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对经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不良记录,按照扣分分值在考核总分中相应扣除。

第八条  不良记录实行按季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应于每下季末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不良记录申报报告报送区考核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关于不良记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