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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3-01-25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关于对安康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通告

汉政字[2012]7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安康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安康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广大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汉滨辖区(以下简称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汉滨区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

二、安康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集、统一清运、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部门批准,均不得从事经营性垃圾运输服务和收集处理活动。

三、本通告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装饰、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四、安康中心城区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消纳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处置费用。

五、安康中心城区所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和消纳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具有垃圾清运服务资质的运输企业对垃圾进行统一清运处理,不得自行清运、处理或乱倒垃圾。

六、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企业在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前,必须将垃圾清运时间、倾倒地点和清运车辆的行走路线向汉滨区城市管理局备案。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漕运车辆运输垃圾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装载运输,并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带泥上路、污染环境。严禁非清运服务企业的社会车辆在安康中心城区承揽各类垃圾的收集、清运业务。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汉滨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O一二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城市  垃圾△  管理△  通告

发: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