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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1-12-02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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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121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汉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汉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精神,参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5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凡持有汉滨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均属于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一)在大学(含民办高校)、中学、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农村“五保供养户”。
(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区、镇(办)、村(社区)分别设立机构,分级承担工作职责。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负责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汇集、存储及基金管理;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审查、个人账户建立、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工作。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具体承办业务。负责参保人员保险费缴费、汇集、上缴;负责初审参保人员资格、待遇享受、转移、注销登记等;负责对参保人员登记表册进行审核;配合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建立参保人档案和个人账户;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及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要求,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负责本区域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人员资格、增减变化的初审上报;负责本区域保险费收集、上缴;负责本区域参保人员养老金申领、注销登记申报;负责本区域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家庭)缴费、政府补贴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每年缴费分为11个档次,具体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
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在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个人缴费300元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40元;个人缴费在4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个档次,政府每人每年补贴在4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政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集体补助具体标准、范围由村民委员会(社区)通过一事一议程序,民主确定。并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和各镇政府(办事处)备案。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第三章 参保与缴费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镇办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缴费情况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日为2011年7月1日。该日是参保登记、计算缴费年限的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参保人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户口簿(居住证)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二寸免冠照片四张;
3、应缴纳的保险费;
4、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村委会(社区)检查参保人的参保资料是否齐全,初审参保人员资格。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办理参保手续主要有:
1、给参保人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花名册》一式三份)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一人一证),经办人签字确认。
2、通知参保人缴纳保费。收缴养老保险费,为参保人开具《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
3、在《缴费证》上粘贴参保人照片和填写年度缴费情况,加盖经办人印章。参保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留存。
4、依据参保人所在村(社区)为参保人填写的《参保登记表》和《缴费证》编号后,加盖村委会(社区)印章。上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收到村委会(社区)报送的参保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向村委会(社区)说明理由,退回参保人资料。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告知在几个工作日内完善资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参保资料是否齐全,复审《登记表》和《花名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核对《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存根联、收清保险费,当日将资金全部上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指定银行的收入户;
3、核对《参保登记表》和《参保花名册》,并及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表格档案后一并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4、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与区残联共同审核,审核无误后,分别加盖印章确认。
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查完毕,加盖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后,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主要是:
1、对《参保登记表》、《参保花名册》、《缴费证》及电子表格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
2、在《参保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汇总《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存根联,与银行核对保险费到账情况后与各镇(办)办结财务手续;
4、在《缴费证》上加盖印章后核发给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由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发至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再发至参保人;
5、根据政府财政补贴、集体补助资金到账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并将有关材料分别归档建案。
第十三条 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资助的,首先向各镇(办)人民政府提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以下简称《资助表》),将资助的资金存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银行设立的基金收入账户,并将《资助表》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确认资金到账后将资助资金分解到参保人个人账户后,开具《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交资助人或组织。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续保缴费由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以村(社区)为单位收缴。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续保缴费程序:
1、参保人员持《缴费证》到所属的村委会(社区)以现金形式缴纳保险费;
2、村委会(社区)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如实填写《缴费证》、《缴费汇总表》;开具《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保险费上缴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
3、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将《缴费汇总表》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表格档案,并在个人账户及电子表格档案中记录缴费情况;当日将资金全部上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指定银行的入户;
4、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汇总上交《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存根联,与银行核对保险费到账情况后与各镇(办)办结财务手续;审核《缴费汇总表》、个人账户及其电子表格档案,确认无误后存档;
5、根据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资金到账情况,记录个人账户;
6、参保人员当年足额缴清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正常缴费”。
(二)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由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督促村委会(社区)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五条 《缴费证》主要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参保补贴的情况,是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到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参保人员须妥善保管。
《缴费证》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缴费证》遗失、损毁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对持有《残疾人证》的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
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缴费由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100元给予补贴。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同时记入《缴费记录卡》,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参保人从缴费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结息年度。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每年末,对当年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以后愿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其他资助及其利息,一并转入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不能转移或本人不愿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注销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参保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特殊参保类型、缴费档次等内容发生一项变化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委会(社区)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各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无误后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允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因户籍在本区镇办之间、行政村(社区)之间、镇办与行政村(社区)之间迁移的,允许转移个人账户档案,不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户籍迁出本行政区的,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续保手续;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转入,或者将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籍迁入本行政区的,应先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应持户籍关系迁移证明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向转入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保或续保申请,并填写《参保登记表》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委会(社区)进行初审后,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后,由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同意,根据转出地寄达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资金,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或续保个人账户,并向转出地的经办中心寄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参保或续保手续办理完毕,由村委会(社区)通知参保或续保本人。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注销。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二)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参保人户籍迁出本行政区,而迁入地不能接受其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注销参保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参保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确定继承人、受益人权益的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等;
7、参保人的《缴费证》。
(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后,由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将有关材料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核算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资金余额,由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办法,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第二十五条 我区现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在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年满80周岁以及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负担55元,增加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补贴资金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连续缴费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保人在到达领取年龄当月,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持《缴费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村委会(社区)初审,村委会(社区)对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在辖区公示7天以上;
(二)初审合格的参保人,由村委会(社区)负责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待遇领取通知表》)一式三份,加盖村委会(社区)印章,收回参保对象的《缴费证》,一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
(三)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合格的,由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经办人对《待遇领取通知表》签字确认,加盖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后,一并和《缴费证》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
(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五)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下发给镇(办),由镇(办)通知参保人领取;
(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审批结果,通过指定银行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持死亡证明,在30日内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含缓刑),服刑期间停止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自释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领取,停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均应接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上级政府安排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区发改(物价)、财政、监察、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区人民政府研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基金积累应根据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四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定期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大力提倡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有权向镇(办)和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以户为参保单位,按参保人各阶段形成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
区级档案以村为单位装订,以镇(办)为单位整理存放;镇(办)档案以户为单位装订,以村(社区)为单位整理存放;村(社区)档案以户为单位装订,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理存放。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归档号为:1至2位为镇(办)编号,3至4位为村(社区)编号,5至8位为参保人所在村(社区)中的编号。
第四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档案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即: A代表缴费证,B代表待遇证,顺序编号为十一位数, 1-2位为是汉滨区代码,3-4位镇(办)代码,5-6为村(社区)代码,7-8为村民小组代码,9-11为个人编号(同组参保人的自然序号)。
镇(办)代码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编码。村(社区)和村民小组代码由镇(办)负责编码。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社会保险编号为个人身份证号码,同一参保人,其保险编号在所有表、卡、册、证上必须一致,不得重号、漏编。
《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出生时间记载不相符,以《户口簿》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做出行政处理,责令其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退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