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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3-01-25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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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城区瀛湖路综合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汉政字[2012]87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安康城区瀛湖路综合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安康城区瀛湖路综合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新城办金川村、吉河镇观新村部分土地和单位、居民住户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制定了《安康城区瀛湖路综合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内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201293日至2012103日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 人:揭明艳  王焕平

联系电话:0915-3339905

 

附件:《安康城区瀛湖路综合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康城区瀛湖路综合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安康城区瀛湖路综合改造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依据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生产生活,稳步推进征收安置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政发[2009]15号)、《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安政发[201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征收安置的原则:坚持“产权调换、低保高限、互补差价”和“统一规划、拆建并举、就近安置”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

(一)征收范围:瀛湖路改造东起三桥南端,西至安康市自来水公司水源站,南北宽幅约30-50(含吉河镇观新村农贸市场东侧预选安置点),全长1600米(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图为准)。需征收新城办金川村组、吉河镇观新村组部分土地,共计征收土地约139.45亩(不含207省道用地)。改造范围内涉及征收村民(居)私人房屋约92户,单位4个,共需搬迁各类房屋面积约30875㎡。

(二)时限要求:征收时限为5个月,即以20129月至20131月底前全面完成征收工作。

 整个项目安置工作计划在20151月底前完成。

(三)责任分工:整个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新城办事处、吉河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1)征收人:汉滨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人。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即一证一户。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安政发[2011]7号)文件规定为依据。

2、房屋被征收搬迁的,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企事业单位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近调换。就近没有房源的,可以在其它区域进行调换。产权调换房的规划选址打破镇办、村组行政区域界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分期安置。

①产权调换以被征收的砖混结构房屋为基准,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时,互找差价。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征收人按70元∕㎡的标准给被征收人补偿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16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补偿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28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补偿差价;

对于不愿意补偿差价的被征收户,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②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m2的,可按人均35m2就近上靠户型安排调换房屋,但调换安置房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00㎡。超出300㎡以上的房屋按照综合造价补偿。

③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m2(含10m2)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屋重置价补差;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被征收入按调换房综合造价补差。

④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其差额部分由征收人按调换房综合造价给被征收人补差。

产权调换互找差价后的房屋产权为全部产权。

5、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6、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住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准建核定面积为准。

7、本方案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是指由市住建(房管)局向社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

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是指剔除小区配套工程费用和楼面地价后的房屋造价。综合造价由市住建局在项目动迁前确定公布。

8、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按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次性予以货币补偿。

9、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产权人。出租的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

10、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执行。如果征收人、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11、被征收人未经批准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法占地建房、违章加层房屋等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不予产权调换、不予经济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以及未规定使用期限但实际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不予产权调换,不予经济补偿。

12、征收合法房屋以外的附属物按照安政发[2009]15号文件规定,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13、对产权不明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14、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将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构提存。

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15、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10/m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16、征收人提供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应支付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每月800元;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200㎡的,每月1000元;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每月1200元。

17、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计算,过渡期为2年,对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一年的,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过渡补助费。

18、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征收人按1500/户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报停、销户、变更、迁移手续。

19、改造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以及相应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20、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21、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已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为安置对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2、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分配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安置顺序原则上按照“谁先搬、谁先选、谁先安置”办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安置房为高层建筑,位于瀛湖路中段吉河镇观新村农贸市场新建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位于本安置小区内。

24、安置房的选择应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上靠户型”原则安置,安置房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5m2,最大不超过120m2,每种户型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m2

被征收人无力按“上靠户型”购买最小户型安置房的,由征收人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异地安置。

25、调换房屋及奖励的经营用房的相关证件由征收人统一办理,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予征收。

26、该项目被征收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拆除。

27、本方案未涉及事项的征迁补偿问题,按照安政发[200915号)、安政发[20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奖励优惠办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拆除房屋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以征收工作开始次日计算,2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21日至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2、按被征收户家庭人口人均不超20㎡标准,以产权调换综合造价购买奖励房一套。

3、在规划建设安置房时,同步建设一定面积的经营性房屋,无偿奖励给被征收人。对按时完成搬迁的,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奖励10m2100-200m2的奖励15m2200m2以上的奖励20m2。奖励的经营性房屋产权登记到户,但不分到户,由被征收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征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汉滨区人民政府成立瀛湖路综合改造征收安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重点宣传瀛湖路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宣传法律、法规和征收安置政策,使群众能充分了解征收安置政策,争取干部群众对征收安置工作的支持。

(三)坚持标准,妥善安置。征收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登记确认及协议的签订,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四)做好环境保障。由汉滨公安分局、信访局、监察局、新城办事处、吉河镇政府抽调专人参加外部环境保障工作,配合征收安置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迁安置工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