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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4-06-20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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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办发〔2014〕58号关于印发汉滨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4〕58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汉滨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12〕27号),参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3〕2号)和市社区办《安康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安建委办发〔201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经省、市、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专门履行政府延伸到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配置数量按照社区管理幅度、人口数量确定。镇办选派1-2名干部担任社区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管理服务站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汉滨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区办)是汉滨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主管单位。镇办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区民政局(社区办)的业务指导及镇办、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镇办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社区服务站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岗位设置。根据社区服务站承担的任务和功能,设置社会救助、卫生计生、社会治安三个工作岗位。镇办可以根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专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并向区社区办报备。

第十条  考核考评。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评。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主要考核业务素质、知识更新和工作能力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章守纪情况;绩:主要考核区社区办和镇办下达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以上五个方面占考核标准依次为:德20分、能20分、勤10分、绩30分、廉20分。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考核工作由区社区办统一安排,镇办成立考核组,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由镇办在各社区服务站设立监督举报信箱。凡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原因一个季度内被群众投诉3次,年度内累计被群众投诉6次以上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考核组核实,予以通报批评。

(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镇办、社区服务站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情况及镇办、社区服务站安排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以等次体现,即在年度考核时要确定每个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定量考核以分值体现,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确定评分标准,并制定测评表,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述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填写考核登记表。镇办考核组主持召开有全体党员、社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其他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听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与会人员当场填写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民主测评表,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民主评议;

(三)测评反馈。考核组对民主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报镇办审定后,将测评情况向社区服务站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反馈;

(四)确定等次。镇办根据综合评定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五)审定备案。考核结果报区社区办,区社区办审定后报市社区办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工作特别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人员在评选先进、外出考察学习中给予优先;对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0%。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行政区域内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培训与教育

 

第十九条  建立市、区和镇办三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镇办根据年度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素质、社区工作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培训和学历教育考试。有条件的镇办对在社区工作期间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学费补助。

 

第六章  报酬与待遇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参照企业单位政策缴纳。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由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省市财政按比例负担后,区财政应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的政策,不得扣减或者拖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至2019年5月 29 日自行废止。